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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 热稳定性能


6.3.1 防护服的外层、防水透气层、隔热层材料,膝盖、肘部、肩部等外层加强材料,经(260±5)℃热稳定性能试验后,沿经、纬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10%,试样表面应无明显变化。
6.3.2 舒适层的材料经(180±5)℃热稳定性能试验后,沿经、纬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10%,试样表面应无明显变化。
6.3.3 防护服所用的缝纫线经(260±5)℃热稳定性能试验后,应无熔化、烧焦的现象。
6.3.4 防护服所用的五金件经(260±5)℃热稳定性能试验后,应能保持其原有的功能。
6.3.5 防护服救生拖拉带所用的材料经(260±5)℃热稳定性能试验后,沿经、纬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10%,试样表面应无明显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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